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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放申請

巴拿馬 · 合格投資者簽證

30 萬美元房產直接取得巴拿馬永久居留,法定 30 個工作日審結,不限國籍、無居住天數要求。原定升至 50 萬美元的調整已於 2024 年撤銷。

依據第 722/2020 號行政令,經 2024 年 10 月 15 日第 193 號行政令修訂後現行有效;房地產 30 萬美元門檻為永久基準。 [1] 查核於 2026-08-16

原定將房地產門檻升至 50 萬美元的計畫,已被 2024 年 10 月 15 日第 193 號行政令正式撤銷,30 萬美元房地產門檻現在是永久基準。三條路線任選其一:房地產 30 萬美元、經巴拿馬持牌券商投資證券 50 萬美元、或 5 年期銀行定存 75 萬美元;所選投資均須持有 5 年。

這是巴拿馬體系裡速度最快的通道:直接授予永久居留(不經過臨時居留階段),法定審理期只有 30 個工作日,實務上留 42–90 天預期比較穩妥。政府費用為主申請人 5,000 巴波亞國庫費加 5,000 巴波亞移民局服務費,每名受養人另付 2,000 巴波亞。與友好國家簽證不同,本項目對國籍沒有名單限制,中國大陸護照也可以直接申請。維持身分非常輕:無法定居住天數,每兩年入境一次即可。

如果最終目標是巴拿馬護照,這條路線還有一個結構性優勢:入籍要求 5 年永久居留,而合格投資者第一天拿到的就是永居,時鐘立即開始走;友好國家簽證則要先熬 2 年臨時居留,總時長天然多出約 2.5 年。代價是投資門檻比友好國家的 20 萬美元高——多出的錢買的其實是時間和確定性。

成本構成

官方門檻、政府規費與專業服務估算分開列出,以官方幣種為準;美元與人民幣為 2026-08-01 匯率約算,僅供參考。

項目 類別 金額 備註
房地產路線 合格投資 30 萬美元 [1]
≈215 萬人民幣
證券路線(經巴拿馬持牌券商) 合格投資 50 萬美元 [1]
≈359 萬人民幣
銀行定期存款路線(5 年期) 合格投資 75 萬美元 [1]
≈538 萬人民幣
國庫申請費(主申請人) 政府申請費 5,000 PAB [1]
國家移民局服務費(主申請人) 政府申請費 5,000 PAB [1]
受養人政府費(每人) 政府申請費 2,000 PAB [1]
  • 房地產路線:三條路線任選其一,投資須持有 5 年。30 萬美元是永久基準——原定升至 50 萬美元的計畫已被第 193/2024 號行政令撤銷。
  • 證券路線(經巴拿馬持牌券商):三條路線任選其一,投資須持有 5 年。
  • 銀行定期存款路線(5 年期):三條路線任選其一;5 年期定存。

不同家庭結構的全包總價

含官方最低合格投資與全部必付政府規費、盡職調查費,不含律師與代辦服務費。

家庭結構 人數 全包總價
單一主申請人 1 30 萬美元 +
≈215 萬人民幣
四口之家:主申請人、配偶和兩名未滿 16 歲子女 4 30 萬美元 +
≈215 萬人民幣

帶 + 號表示另有官方未公布的必付項。

關鍵條件

審理時長
1–3 個月

口徑: 居留許可簽發 [1]

居住要求
視個案

[1]

入籍路徑
可累積入籍資格 · 5 年

[1]

投資方式
房產 · 基金

關於審理時長 法定審理期為 30 個工作日(約 42 個自然日),實務中留到 90 天更穩妥;結果是一步到位的永久居留。

無法定居住天數;為維持永久居留身分,實務上每兩年至少入境一次即可。

本項目直接授予永久居留,入籍所需的 5 年永居時鐘從獲批當天就開始走——這是它相對友好國家簽證(先 2 年臨時居留)的結構性優勢。

辦理流程與所需材料

  1. 先用境外資金完成合資格投資

    投資須在遞交申請之前完成,資金必須來自境外,可以本人名義持有,也可以透過申請人為最終受益人的法人持有。四條路線:購買無抵押負擔的巴拿馬房產,最低 30 萬巴波亞;以預售合約購房,最低 30 萬巴波亞;經巴拿馬證券市場監管局持牌券商在巴拿馬證券交易所投資證券,最低 50 萬巴波亞並持有至少 5 年;或在綜合牌照銀行開立最低 75 萬巴波亞、期限至少 5 年且無質押的定期存款。

  2. 取得工商部投資促進司致移民局的投資認證函

    工商部國家投資促進司出具認證函,向國家移民局確認這筆投資符合規定參數,居留申請才能進入流程。認證函須載明投資明細與投資持有人的基本資料,並與居留申請人的資料一致。

  3. 由特別受託人經移民局專門受理窗口遞交申請

    申請經國家移民局設立的專門受理窗口(Ventanilla Especial de Trámite)提出,該窗口與工商部的投資單一窗口對接。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可以在尚未入境巴拿馬之前,就由特別受託人代為遞交。

  4. 遞交時繳付國庫費與遣返保證金

    主申請人須隨申請繳付兩筆款項:5,000 巴波亞付予國庫,作為移民手續申請費;另 5,000 巴波亞付予國家移民局,作為遣返保證金。每名受養人各再繳 1,000 巴波亞國庫費與 1,000 巴波亞遣返保證金,同樣隨申請一併提交。

  5. 30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,登記後領取居留卡

    國家移民局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,直接授予永久居留,不經過臨時居留階段。簽發任何居留卡之前,申請人須先在國家移民局的外國人登記處完成身分登記(filiación)。

  6. 投資須維持滿 5 年並逐年接受核驗

    永久居留的維持以投資持續存在為條件,期限至少 5 年。工商部須自居留獲批之日起按年度、直至滿 5 年,向國家移民局提交投資仍然存在的憑證,並可要求投資人提供所需資料。投資在期滿前中止或消失且未按規定再投資的,國家移民局可依職權撤銷已授予的永久居留。走預售合約信託路線的,每年還須提交受託機構出具、載明已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支付情況的證明。

需要準備的材料

  • 工商部投資促進司出具的投資認證函 認證函須列明投資明細與投資持有人資料,並與申請人的資料對應。投資由夫妻或與受養人共有時,可按第 3A 條出具認證,前提是共有人之間互為持有該投資法人的最終受益人。
  • 房地產路線的權屬與估值證明 巴拿馬公共登記處出具的權屬證明,以及國家土地權屬管理局出具的房產價值證明;房產須無任何抵押負擔,已實付 30 萬巴波亞而房產價值更高的,餘款可由本地銀行按揭融資。
  • 預售合約路線的合約、信託或銀行履約保函 經公證認證的預售合約副本,並按情形二選一:經公證認證的信託合約,須約定信託款項全額用於支付預售合約項下的義務;或由開發商設立、金額不低於投資總額的銀行履約保函,保函須持續有效至房產建成、分割並登記到投資人名下,每年更新並提交工商部,在此之前未經工商部事先書面通知不得轉讓合約權利。
  • 證券路線的券商與監管機構證明 持牌券商出具、載明投資人姓名、投資金額、所持證券明細與保管機構的證明;該券商牌照決議的認證副本;以及巴拿馬證券市場監管局就相關證券登記出具的證明。
  • 定存路線的存單與銀行證明 由發證銀行認證的定期存款證明書副本,載明存款人、金額與期限;以及銀行出具、確認存款存在、存款人、金額、期限、無任何質押且資金來自境外的證明。
  • 證明投資款來自境外的銀行、財務或法律文件 文件須經巴拿馬駐外使領館認證,或按《海牙取消認證公約》加註。另須提交經認證的境外銀行對帳單,或加蓋發證銀行認證章的本地銀行對帳單,以顯示匯款交易;以及收款方出具的公證函,或銀行出具的原件證明,確認投資款自境外帳戶匯入。
  • 政府規費繳付憑證 主申請人 5,000 巴波亞國庫費與 5,000 巴波亞遣返保證金,每名受養人各 1,000 巴波亞國庫費與 1,000 巴波亞遣返保證金,均須隨申請一併提交。

流程與材料清單 [2] [3] [1] 查核於 2026-08-16

變更記錄

  1. 原定房地產門檻升至 50 萬美元房地產門檻 30 萬美元定為永久基準

    2024 年 10 月 15 日第 193 號行政令撤銷了原定的 50 萬美元漲價,將房地產路線 30 萬美元確立為永久基準。 [1]

常見問題

巴拿馬合格投資者簽證要漲到 50 萬美元嗎?

不會。原定升至 50 萬美元的計畫已被 2024 年 10 月 15 日第 193 號行政令撤銷,房地產路線 30 萬美元被確立為永久基準。

巴拿馬合格投資者簽證多久能拿到永居?

這是直接永居項目,不經過臨時居留:法定審理期 30 個工作日(約 42 個自然日),實務上預留 90 天較穩妥。投資須持有 5 年,身分維持只需每兩年入境一次。

中國護照可以申請巴拿馬合格投資者簽證嗎?

可以。與友好國家簽證不同,合格投資者路線沒有國籍名單限制。且因為直接給永居,入籍的 5 年時鐘從獲批即起算,比友好國家路線快約 2.5 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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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留意的條件

投資須維持滿 5 年,提前中止將被依職權註銷永久居留

第 722/2020 號行政令第 5 條:維持合格投資者永久居留,須使投資至少維持 5 年;若在期滿前投資中止或不復存在,且未按該行政令規定重新投資,移民局將依職權註銷已授予的永久居留。工商部須自獲批之日起每年向移民局提交投資仍在持有的憑證,直至滿 5 年,並可要求投資人補充資料。第 3 條對具體路線也寫明期限:定存最短 5 年期,證券須承諾持有至少 5 年。2024 年第 193 號行政令未改動第 5 條。 [2] [3]

走預售合約路線的,買賣未完成登記且未更換投資將導致許可被註銷

以預售合約(promesa de compraventa)方式投資的,資金經本地銀行或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帳戶支付。按第 193/2024 號行政令改寫的第 3 條,若買賣最終無法在巴拿馬公共登記處完成登記,投資人可以選擇改換為其他形式的投資;但若既未完成登記也未更換投資,則視為未滿足條件,已授予的許可將被註銷。建案爛尾或延期交付的風險因此會直接傳導到身分上。 [3] [2]

來源

  1. 2020 年 10 月 15 日第 722 號行政令(合格投資者永久居留)
    巴拿馬共和國公共安全部(《官方公報》第 29136 號) · 存取於 2026-08-16
  2. 2024 年 10 月 15 日第 193 號行政令(修改第 722/2020 號行政令)
    巴拿馬共和國公共安全部(《官方公報》第 30140-B 號) · 存取於 2026-08-16

署名與更新

撰稿:William(主編) · 最後更新 2026-08-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