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終止
馬耳他 · 投資入籍(已終止)
歐洲法院 2025 年 4 月判決該計畫違反歐盟法,馬耳他隨後於 7 月修法刪除其法律依據。目前馬耳他沒有任何投資入籍路徑,已授予的公民身分不受影響。
直接入籍取得護照
歐洲法院大審判庭於 2025 年 4 月 29 日判決該計畫違反歐盟法;馬耳他隨後於 2025 年 7 月修法,把「個人投資者計畫」的定義從《馬耳他公民法》中刪除。目前馬耳他沒有任何投資入籍路徑。 [1] [2] 查核於 2026-08-16
歐洲法院大審判庭於 2025 年 4 月 29 日就 C-181/23 號案作出判決,認定馬耳他設立並營運制度化的投資入籍計畫,構成對授予成員國國籍、進而對歐盟公民身分的商業化,違反《歐盟運作條約》第 20 條與《歐盟條約》第 4(3) 條。馬耳他隨後於 2025 年 7 月 23 日通過、7 月 24 日御准第 XXI 號法,把「個人投資者計畫」的定義從《馬耳他公民法》中刪除,並把第 10(9) 條改寫為純粹的擇優條款。
修法後馬耳他仍有一條「擇優入籍」路徑,但馬耳他當局公開說明它並非投資入籍的替代品:該路徑沒有任何金額門檻,不設年度上限,不公布費用表,官方明令禁止對其進行行銷或推廣,並要求申請前在馬耳他實際居住至少 8 個月、且由指定機構背書其傑出才能。
仍在運作並公布費用表的是馬耳他永久居留計畫(MPRP),但它授予的是永久居留,不是公民身分,也沒有通向公民身分的既定路徑。
判決之前遞交、尚未獲批的申請怎麼處理,第 XXI 號法留給後續條例,這些條例還沒公布。已授予的公民身分不受影響。
成本構成
官方門檻、政府規費與專業服務估算分開列出,以官方幣種為準;美元與人民幣為 2026-08-01 匯率約算,僅供參考。
| 項目 | 類別 | 金額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---|
| 歷史條款:居住滿 36 個月後申請的貢獻額 | 合格貢獻 | 60 萬歐元
[3]
≈65.4 萬美元 · ≈469 萬人民幣 | |
| 歷史條款:未滿 36 個月即申請的貢獻額 | 合格貢獻 | 75 萬歐元
[3]
≈81.8 萬美元 · ≈586 萬人民幣 | |
| 歷史條款:每名受養人附加貢獻 | 合格貢獻 | 5 萬歐元
[3]
≈5.45 萬美元 · ≈39.1 萬人民幣 | |
| 歷史條款:主申請人盡職調查費 | 盡職調查費 | 1.5 萬歐元
[3]
≈1.64 萬美元 · ≈11.7 萬人民幣 |
- 歷史條款:居住滿 36 個月後申請的貢獻額:這是該計畫終止前的歷史金額,僅供已辦理者與研究者對照,不再可用於任何新申請。
- 歷史條款:主申請人盡職調查費:計畫中止後,已付的訂金與盡職調查費不可退;尚未支付的大額貢獻不用再付。待決申請怎麼處理,後續條例還沒公布。
不同家庭結構的全包總價
含官方最低合格投資與全部必付政府規費、盡職調查費,不含律師與代辦服務費。
| 家庭結構 | 人數 | 全包總價 |
|---|---|---|
| 單一主申請人 | 1 | 6.5 萬歐元 ≈7.09 萬美元 · ≈50.8 萬人民幣 |
帶 + 號表示另有官方未公布的必付項。
關鍵條件
- 投資方式
- 捐贈 · 房產
關於審理時長 歷史口徑:該計畫要求先取得居留身分並居住 12 或 36 個月後方可申請入籍,故整體週期取決於選擇哪一檔。計畫已終止,此處僅作歷史紀錄。
歷史條款要求先持居留身分滿 12 個月(對應 75 萬歐檔)或 36 個月(對應 60 萬歐檔)。這與加勒比國家的零居住模式差別很大,也是歐盟一直施壓的原因之一。
歷史紀錄:該計畫以「因傑出服務歸化」的名義直接授予公民身分,這正是歐洲法院認定其為「以預定付款換取歸化」的商業化行為、從而違反歐盟法的核心理由。
變更記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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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據仍在 → 「個人投資者計畫」定義被刪除,投資入籍路徑不復存在
眾議院於 2025 年 7 月 23 日通過、總統於 7 月 24 日御准 2025 年第 XXI 號法,刪除《馬耳他公民法》中「個人投資者計畫」的定義並改寫第 10(9) 條為純擇優條款。此後馬耳他僅有一條不設金額門檻、且官方明確禁止行銷的擇優入籍路徑,與投資無關。 [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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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作中 → 經判決認定違反歐盟法,新申請停止受理
歐洲法院大審判庭判決:馬耳他設立並營運制度化的投資入籍計畫,構成對授予成員國國籍、進而對歐盟公民身分的商業化,違反《歐盟運作條約》第 20 條與《歐盟條約》第 4(3) 條,並判令馬耳他承擔訴訟費用。 [1]
常見問題
馬耳他護照現在還能買嗎?
不能。該計畫的法律依據已於 2025 年 7 月被刪除,馬耳他目前沒有任何投資入籍路徑。
已經取得的馬耳他公民身分會被撤銷嗎?
不會。判決針對的是該計畫本身,已授予的公民身分不因此失效。
「擇優入籍」是不是換個名字繼續辦?
不是,馬耳他當局明確否認這一點。擇優路徑沒有金額門檻、不公布費用、禁止行銷,並要求申請前在馬耳他實際居住至少 8 個月且獲指定機構背書。它與投資入籍是兩回事。
需要留意的條件
2025 年第 XXI 號法的過渡條款把待決申請交給後續條例。已授予的公民身分不受影響;判決前遞交、尚未獲批的申請怎麼處理,條例還沒公布。 [2]
來源
署名與更新
撰稿:William(主編) · 最後更新 2026-08-16